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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學生請假】學生銷曠暨請假異動應於課後14日內檢附佐證資料向授課教師提出申請,由授課教師自行於校務系統修正學生曠課紀錄,逾期不予受理

 

轉知學務處通知,

依110學年度第二學期第2次緊急防疫小組防疫會議已於11152日召開完畢,防疫會議提案討論案由二決議:

教師准假權限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,恢復為14日。

學生銷曠暨請假異動應於課後14日內檢附佐證資料向授課教師提出申請,由授課教師於校務系統修正學生曠課紀錄,逾期不予受理。

(學生銷曠由授課教師自行辦理,不須送交學務處,以減少人員接觸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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